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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市大同区重大火灾无人过问,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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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12: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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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诉黑龙江大庆市大同区公安局、高台子派出所失职失责、渎职不作为

    无视财产安全、对失火警情不主动调查、逃避责任、毫无担当违法事实

    本人王占强,男,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01060858,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高宋路高平小区1-3号5门302室,联系电话:18045908186,控诉黑龙江大庆市大同区公安局、高台子派出所(被控告人),被控告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对重大失火案件熟视无睹、不依职权介入调查,使得失火恶性案件不了了之、成为悬案,控告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凶手逍遥法外,丧失人民警察形象、辱没公安机关形象,渎职失责、毫无担当!

    事实与理由:

    2020年3月29日正直清明节前夕控告人位于大庆市大同区老房身村宋茂春屯西北侧的鸡场房发生火灾。控告人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情况并实施灭火,在现场有老房身村大队书记于桂斌、辖区高台子派出所王警官等人现场指挥、参与灭火,并陆续有消防车介入灭火,经过一番奋战终于将大火扑灭,事后统计此次大火造成控告人养鸡厂房、房内养鸡设施及存放的实木门等物品、养鸡场院外22颗20年树龄的杨树根部不同程度受损。经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大同区大队调查并出具庆同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直接财产损失63885.52元”,同时还导致铁瓦损失4590元,加之22棵杨树、8棵果树损失3620元,共计直接损失达到72095.52元。而消防部门给出的认定起火原因是“起火部位为王占强养鸡场西侧院外草原;起火原因为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电气类起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王占强养鸡场西侧院外草原西端坟地内祭祀烧纸引燃荒草蔓延至王占强养鸡场院内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由此可见这是一场不折不扣的由祭祀引发的、波及无辜控告人的恶性失火案件,控告人的养殖场遭受了灭顶之灾,也成为了日后梦魇的开始。

   

   

    事故发生后控告人为了恢复生产、挽回损失、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在消防部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只得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现场的照片、事故发生时的风向、燃烧轨迹及消防部门的认定结论等对临近控告人养殖场的坟地所有人于桂斌、朱付军提起了诉讼,然两人百般抵赖、恶意推诿,虽经一审、二审终因控告人的侦查、收集证据能力有限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控告人的损失也成为了疑案、悬案,一切苦果由自己承担。而根据《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控告人各项损失已达7万余元,更为重要的是使得控告人赖以为生的养殖场全部烧毁,控告人常年患有糖尿病、痛风等重大疾病,根本无力自行恢复,这一灾难切断了控告人全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让控告人家本来无以负重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难上加难,完全符合规定中的“生活收到重大损害”情形。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控告人家财产受损及对生产生活的重大影响应当给予立案,彻查深究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在失火当日辖区高台子派出所民警王警官和另一民警全程参与了救火,在大同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也明确写有“大同区消防大队接大同公安分局转警”,可见无论是辖区的高平派出所还是大同市公安分局都是对当日失火警情是知晓的、且曾参与组织救援的,然大同区公安局、辖区高台子派出所对当日发生的重大火灾追查结果完全不以为然,对于控告人的巨额财产损失更是漠不关心,这也是这次失火案成为疑案、悬案的最直接根源!

   

    根据《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表明,?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有义务主动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此外,?《人民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有效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防止、?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法律规定强调了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中主动调查刑事案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的义务。而根据《消防法》第64条明确规定对于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可见无论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处罚,辖区公安机关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这场火灾的肇事者追究责任,而不是让受害者自行处理找出真凶,更不能让刑事、行政案件由民事侵权纠纷来取代、来掩盖,地方公安机关的消极、懈怠的做法到底是能力低下,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自己业务无知还是由来已久的不想管、不愿管的习以为常,不得而知!

    人民警察是正义的化身,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流砥柱,被控告人的做法与其服务宗旨格格不入、背道而驰。公安机关的渎职枉法、践踏法律比起肇事分子罪更深、恶更大。控告人相信国家、相信法律会为自己讨回公道。控告人也诚恳请求领导彻查大同区分局公安队伍里的渎职枉法事实,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还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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